
1.《合伙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2.全體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合伙人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合伙人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合伙人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
◆合伙人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
◆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件復印件。
◆其他合伙人提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
3.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
4.全體合伙人對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以非貨幣形式出資的,應載明全體合伙人協商作價出資情況或提交經全體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
5.主要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報經批準的或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職業資格證明的,提交相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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